欠稅車輛開上路 裁處罰鍰設上限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繳牌照稅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原規定1年內查獲第1次處0.3倍罰鍰,第2次及以後查獲違規均處0.6倍罰鍰,每次處罰雖均低於1倍,經過多次裁處,仍有處罰過重之虞,為使裁罰合理,財政部已於107年2月26日發布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修正後欠繳牌照稅開車上路經查獲者,按未徵起應納稅額每次處0.3倍之罰鍰,但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以符合比例原則。

舉例來說:王先生所有1600cc的自用小客車,每年要繳納使用牌照稅7,120元。惟欠繳105年、106年使用牌照稅,分別經累計裁處罰鍰0.9倍及0.3倍在案,於107年4月1日開車上路被查獲,該車105年欠稅經累計裁罰已達0.9倍上限,本次不再處罰,另106年欠稅應再處0.3倍罰鍰,也就是2,136元。該局特別呼籲,牌照稅為地方政府施政重要財源,仍請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稅款,並避免受罰。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蕭麗紋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513

 

更新日期:107-06-1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