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界址調整之協議書應就全部交換或贈與之異動土地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第2款規定調整土地界址,各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不變,價值差額互無補償,其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協議書,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稅範圍,應就全部所有權人交換或贈與之異動土地現值1‰繳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其持有之土地與相鄰土地界址曲折,為增加土地價值利用及提高不動產運用效率,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及性質均相同之土地,得檢附複丈申請書及土地界址協議書,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界址調整;調整後各所有權人所持有土地面積不變,土地總價值差額並不另以現金或其他財產或勞務補償,應視為相鄰土地所有權人等間土地之交換或贈與,依規應就土地異動部分繳納印花稅,如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有增減時,應就調整土地價值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舉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甲持有A地號面積1,0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人乙持有B地號面積為1,500平方公尺,因界址曲折,雙方協議申請複丈調整,調整後面積均不變且無價值補償,原屬甲所有A地號土地之20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10,000/每平方公尺)調整為乙所有,另原屬乙所有B地號土地之200平方公尺(包含公告現值10,000/平方公尺之100平方公尺及公告現值8,000/平方公尺之100平方公尺)調整為甲所有,其應納印花稅額為3,800元,計算式:〔(200平方公尺×10,000元公告現值)+(100平方公尺×10,000元公告現值)+(100平方尺×8,000元公告現值)〕×1‰=3,800元。

  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7-06-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