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不使用了,請向監理機關申請停止使用,可省牌照稅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的車輛如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素,導致該車輛暫時不使用或無法使用,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停止使用或繳銷牌照,因使用牌照稅是按照實際使用日數核課,所以辦妥車輛報停或繳銷牌照後,即不再課徵使用牌照稅,可省下部分稅款,已繳納之全年期牌照稅,可向該局申請退還溢繳的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辦理報停或繳銷後,就不能在道路上行駛,若被查獲該車輛仍在公共道路上行駛,除需補繳牌照稅外,還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7-06-0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