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房屋稅如何負擔?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且房屋買賣移轉申報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買受人繳納,而在當月16日以後申報移轉者,則自次月起由買受人繳納。舉例來說,99年度的房屋稅課稅期間為98年7月1日起至99年6月30日,而陳先生在98年12月10日將坐落於竹北市的房屋移轉給李小姐,於申報契稅時,稅捐局會即予核算陳先生自98年7月至98年11月共計5個月的房屋稅,先行核發99年的房屋稅單給陳先生,等到陳先生繳納完畢後,地政事務所才會受理移轉登記;至於李小姐99年度的房屋稅則應負擔98年12月至99年6月止,7個月的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