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後戶籍遷出將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而已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民眾,請注意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及戶籍遷出等情形)者,將會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常有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重購退稅後,將戶籍遷出,誤以為只要實際上仍居住該處,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殊不知戶籍遷出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依規定應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黃明滿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63

更新日期:107-06-0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