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繼承所書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含有不動產分割,並據以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遺產分割協議書既已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不論其協議之該筆土地由1人或數人繼承,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課稅範圍,應繳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6-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