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仍可按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在自用住宅用地設立「個人計程車」登記,與一般營業登記後在住宅內營業之情形不同,因該營業登記僅屬行政登記而已,實際上並未在該住宅用地營業,該住宅用地可不認定供營業用,該土地如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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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6-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