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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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例如對營業人營業場所進行統一發票稽查,如事先以書面通知,將無法達成調查之目的)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及「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稅捐之調查原則上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並載明被調查者之姓名、住居所、行使調查之法令依據、調查基準日、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調查之必要性、應到或進行調查之日、時及處所等相關事項,以達到保護受調查者權利之目的,並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洪紹倫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511

 

更新日期:107-06-0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