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企業併購法併購取得土地或房屋須重新申請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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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或分割,自消滅公司或被分割公司取得之房地,倘符合房屋稅及地價稅租稅優惠規定,須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併購後,土地如符合工業直接使用並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申請次年期適用;房屋如屬合法登記之工廠並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亦請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逾期申請,自申請日當月份起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有關上開租稅優惠申請要件、應備證件及申請書表,請至該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hangtax.gov.tw) 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李明正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8

更新日期:107-06-0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