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個人計程車登記之房屋未做非住家使用仍可按住家用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供「個人計程車」登記之房屋,與一般營業登記後在住宅內營業之情形不同,因該營業登記僅屬行政登記而已,不視為供計程車營業使用,如房屋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用時,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08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 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7-06-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