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物興建完成後,房地稅及契稅可申請減免。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每年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期間納稅義務人常詢問所購置之

 

新屋仍未收到稅單,經查詢才知道係因購買新市鎮特定區內新建完成之房屋,因申請減免,第1年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內的建築物,在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1年免徵,第2年減徵80%,第3年減徵60%,第4年減徵40%,第5年減徵20%,第6年起不予減免。但減免買賣契稅則以建築物興建完成後第一次買賣移轉契稅為限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本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7-06-0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