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新修住宅法第15條之租賃收入如何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小姐來電詢問:106年度將其所有之房屋以每月2萬元出租給受有政府租金補助之中低收入戶使用,請問今(107)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租賃所得應如何計算?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受有政府機關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總額,該租稅優惠期間為5年。
該分局舉例說明,王君將房屋出租給受有政府租金補助之中低收入戶使用,今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該筆租賃收入24萬元,減除12萬元免稅額度後,應列報租賃收入12萬元;若無法提示相關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明文件,可依106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減除43%,以68,400元〔120,000元×(1-43%)〕填報為租賃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200

更新日期:107-06-0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