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併購後之承受公司,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工業用地特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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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原財政部81年10月16日台財稅第810392940號函釋,公司經奉准專案合併後,消滅公司原已核准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與存續公司後,其使用情形如經查明仍符合工業用地有關規定,應准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可免再重新申請。惟前敘函釋於107年5月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99420號函廢止,故公司進行併購後,承受公司如符合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者,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檢附有關資料,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期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如符合工業用地稅率,可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或本局網站等線上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附件;亦可填具本局寄發之申請表並依勾選項目檢附所列文件,寄回或傳真該申請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上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pttb.gov.tw)瀏覽相關資訊,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881200洽詢。

更新日期:107-06-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