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及檢察官命令執行文件可據以查調被告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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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持刑事判決可否查調被告財產資料?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保障債權人債權之實現,不因私法債權或公法債權而有不同。

該局進一步表示,按「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其他執行名義係指具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又「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徵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

民眾持刑事判決主文載有罰金等裁判,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70條規定,如並檢附有檢察官命令執行之證明文件,即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應得准予查調被告之財產資料。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7-06-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