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時,如何繳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收到行政執行處限期繳稅通知時,不知如何繳納稅款?

 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執行處傳繳通知時,可利用下列方式繳納稅款:1.於期限內持傳繳通知直接到該執行處開立稅單繳納。2.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稅,可到所轄稽徵機關開立稅單繳納。3.如納稅義務人居住外地不便前往繳納,可到郵局購買郵政匯票連同傳繳通知(影本亦可)以掛號郵寄至所轄稽徵機關。4.自97年6月1日起,只要繳稅金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民眾可以持現金及催繳通知單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全省便利商店各地的營業門市繳納。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可利用電話查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