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農地變更作庭園景觀使用或農舍超限建築」應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如僅零星栽植花木造景,並施作庭園景觀,不得認定為農業使用,另在原核發之農舍及農業設施另行增建或鋪設水泥地面,或變更農舍使用用途(如設立營業商號、經營民宿)等情形,亦不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徵收田賦(已停徵)規定,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如已於地上興建房屋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者,可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其他農地課稅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詢問,或至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網站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107-05-29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