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地上房屋供營業出租使用,將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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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如變更用途為營業使用或出租他人,即不符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應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若地上房屋僅部分面積供營業出租使用,則可按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部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如已變更為營業使用或出租他人,請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用途變更,以免經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其他地價稅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詢問,或至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網站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107-05-29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