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 小心被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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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愛車如未依法繳納使用牌照稅,一旦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公共道路、停放公共道路旁及路邊收費停車格)被查獲,除應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當年度之欠稅免罰,但需加徵納滯金,隔年起被查獲每次裁罰0.3倍,最多裁罰至0.9倍。舉例說明,某甲的自用小客車每年使用牌照稅為7,120元,其於107年3月20日接獲107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繳納期間(107年4月1日至107年4月30日)屆滿後30日仍未繳稅,嗣後於107年7月5日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需加徵15%滯納金,若於108年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每次裁罰0.3倍,最多裁罰至0.9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5-29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