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車輛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仍需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之車輛,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說明,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可申請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且該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另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車輛須其本人、配偶或同1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才可以辦理。免稅金額以車輛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以下,稅額1萬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例如:汽缸總排氣量3,000CC之車輛,每年使用牌照稅為新臺幣(以下同)1萬5,210元,可免徵稅額為1萬1,230元,每年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3,980元。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5-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