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夫妻分居,仍應於結算申報書填載配偶資料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得合併報繳,如未填明配偶資料,致使稽徵機關無法歸戶合併課徵而短漏報所得,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結婚多年之配偶分開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2人均未於申報書配偶欄內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亦未註明分居,經本局查獲後,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4,500元。甲君不服罰鍰處分申請復查,主張因夫妻失和分居多年,雙方分別以個人身分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無短漏報情事云云。案經本局以甲君及其配偶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配偶所得合併申報,且互不填載配偶之基本資料,藉重複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而短漏應報繳之稅額,違章事證明確,自應論罰,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並進一步指出,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乃重在誠實報繳為前提,又所得稅法除規定申報採家戶制外,亦考量整體家庭情況給予免稅額及扣除額等項目之減除,以達量能課稅之目的,並兼顧租稅公平原則,即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免稅額、扣除額等應合併報繳。本局特別呼籲,僅結婚、離婚當年度或符合財政部規定可各自辦理結算申報條件之夫妻,得各別申報及計算稅額,否則,縱夫妻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仍應於結算申報書填載配偶資料,以供稽徵機關合併課稅,提醒民眾務須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更新日期:107-05-29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