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體已資源回收,車牌移用他車使用公路經查獲,處全年稅額2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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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車輛如果廢棄不用時,除將車體資源回收外,尚須繳清相關稅費後向監理機關申請報廢並繳回牌照,才算完成報廢手續。若車體經回收後,將車子牌照改掛其他車輛使用,屬移用車牌,一經查獲又查無使用人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對車主裁處該車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經裁處後如又遭查獲移用車牌者,將依規定再處以相同額度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車牌失竊應向警方申報失竊,並持警方報案單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登記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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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5-29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