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買賣契約記得撤銷契稅申報,以免欠繳契稅遭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買賣時雙方依規定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事後因故無法履行契約,別以為只要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即可,而忽略已申報契稅,致未依規定辦理撤銷契稅申報造成欠稅。

該局特別提醒買屋民眾,解除買賣契約時,務必記得會同賣方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以免日久找不到賣方共同申辦,造成欠繳契稅被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民眾對契稅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更新日期:107-05-2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