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部分供執行業務使用按比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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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果自住的房屋有部分面積兼供執行業務的事務所使用,其餘部分仍作為自住,且能明確劃分者,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的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如有地價稅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簡靖晏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4

 

更新日期:107-05-2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