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應申報繳納交換契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主提供土地供建商投資興建房屋,雙方訂有合建分屋契約,房屋蓋好後,地主分得之房屋應課徵交換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房屋全部由建商出資興建,實際上地主並未出錢,僅是以持有之土地與建商交換取得所分配之房屋,應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按契價2%課徵交換契稅。若地主取得房屋另有給付差額價款者,該部分則尚應按契價6%課徵買賣契稅,類此以地主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者,契稅申報期限為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請民眾留意,以免逾期加徵怠報金。

 

民眾若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鄧瑞華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231

更新日期:107-05-2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