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水災受損經評估為危險房屋者,在修復以前停止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蘇澳鎮1021水災受損房屋,經宜蘭縣政府評估及公告為危險建築物者,在重建或修復以前,將停止課徵房屋稅,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受重大災害毀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要在30日內提出申報,經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後核定免稅;因上述危險房屋係由宜蘭縣政府會同水土保持技師及建築師等,依照災害防救法辦理評估,地方稅務局為服務受災戶,將主動停止課稅,不必民眾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