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如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他人,即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嗣後註銷營業登記或終止出租,恢復住家使用時,仍應向本局或土地所轄各分局地價稅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上述情形者,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將會自次年期才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王子聖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5

 

更新日期:107-05-2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