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房屋稅從107年7月1日起開始適用新標準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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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臺中市房屋稅沿用30多年未調整的標準單價,因嚴重偏離合理造價,經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於106年6月重行評定,調幅為60%,緩衝一年,自今(107)年7月1日以後取得使用執照或新、增、改建的房屋開始適用新標準單價。

 

  該局表示,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及變更使用,應於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申領建築執照、完工證明之新、增、改建房屋,其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除查有門牌編釘日期、戶籍遷入日期、接水電日期或其他資料足資佐證,自該日起設籍課徵外,其餘實際完成或可供使用之日難以勘查者,以稽徵機關「調查日」為準,據以起課房屋稅。而例行的房屋稅稅籍清查作業持續進行,重點為使用情形及有無新、增、改建房屋等查核項目,又凡附著於土地的各種建物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所以違章建築亦屬房屋稅籍清查課稅標的,在未拆除前應依法核課房屋稅。

  為避免未申領建築執照之建物,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於今年7月1日以後遭查獲,無法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以「調查日」依新的標準單價計算房屋稅,該局特別呼籲持有是類房屋的民眾掌握最後期限,於6月30日前向該局所屬分局申報稅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5-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