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出國車輛未使用,記得向監理機關申辦停駛,停駛期間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的交通工具,如果長期不打算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尚可申請退還。但車輛如果恢復使用,也需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若於停駛期間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稅外,將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為了您的荷包著想,車輛辦理停駛後切勿繼續使用公共道路。

 

  對於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

更新日期:107-05-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