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代筆遺囑,是否要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潮州分局表示:如持代筆遺囑辦理不動產繼承時,依遺囑內容及土地建物資料得知,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分別移轉予二位繼承人,每筆土地或建物均由一位繼承人單獨繼承,且以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依法務部93年11月15日法律決字第0930040074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生效,依其所定遺產分割方法即生遺產分割之效力,由繼承人取得單獨之不動產所有權,無民法第1151條有關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之適用…」,是該遺產依上開規定可直接持憑辦理繼承登記,因此該遺囑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

 

 

更新日期:107-05-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