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宗教財團法人移轉不動產與經衛生福利部許可新設立之醫新聞標題:宗教財團法人移轉不動產與經衛生福利部許可新設立之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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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財政部107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700572160號函令,對於宗教財團法人附設醫院經衛生福利部依醫療法第119條規定要求補正,嗣宗教財團法人將原供附設醫院使用之不動產「捐助」移轉與經衛生福利部許可新設之「醫療財團法人」,屬配合政府法令規定辦理,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該次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所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之憑證,非屬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稅範圍,無須課徵印花稅。此外,該筆土地於再次移轉第三人時,應以該土地無償移轉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種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07-05-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