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收取之股利收入應申報免稅銷售額,調整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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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取得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再將全年取得之股利收入,彙總加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指出,股利收入指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收入,部分營業人於年度中有取得多筆股利收入,卻未依規定全數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調整,致不得扣抵比例計算錯誤,造成短漏報稅額。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98年度取得股利收入合計13,171,217元,卻僅申報5,908,997元,致不得扣抵比例計算錯誤,而虛報進項稅額368,440元,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3項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案經該局補徵稅額368,44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184,220元。因此,正值99年度歲末,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若於年度中有取得股利收入,應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將全年取得之股利收入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調整,以免因而遭處罰鍰。【#513】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新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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