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配偶,仍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詢問,欲將房地贈與配偶,不需課徵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為何房屋卻要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凡是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依前述規定,除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外,並無配偶間贈與房屋得免徵之規定,故配偶間相互贈與房屋,仍應依規定報繳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而其稅額之計算為房屋契價的6%。稅務局提醒民眾,在出售不動產時,務必留意各稅法之相關規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5-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