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基本生活費差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5月個人綜合所得稅報稅季節即將到來,配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今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有一項新措施,即納稅者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
      本局指出,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指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加以課稅,也就是納稅者必須先養活自己及家人後,始有餘力繳納稅捐,而在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範圍內不課稅,以落實憲法所保障之生存權。
      本局進一步說明,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基本生活費用」及「基本生活費用差額」二欄位,依財政部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萬6千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如果超過納稅者所申報全部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合計金額,超過部分即為「基本生活費之差額」,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本局舉例說明,以夫妻2人、單薪、撫養未滿70?之父母及1名子女的五口之家且採標準扣除額的申報戶為例,當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83萬元(16萬6千元*5人) ,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金額合計數74萬8千元(免稅額44萬元、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萬8千元),差額8萬2千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並以減除後的綜合所得淨額來計算106年度的應納稅額。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6

更新日期:107-05-2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