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符合條件者可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臺中市為落實住宅政策及保障市民居住權利,率全國之先訂定「臺中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住宅所有權人如將房屋出租而成為公益出租人,房屋稅就可按最低稅率1.2%課徵,而且如果出租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災民等經濟或社會弱勢,其土地於一定面積範圍內,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當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可追溯自認定之最初有效期間當年期起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當年期適用。

  稅務局提醒您,如有公益出租人之認定及申請疑問,可電話洽詢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電話22289111分機64601~64605);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5-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