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土地移轉時,地上建物倘未辦理保存登記者(即無建物所有權狀),得檢附房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憑房屋稅籍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供本局認定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仍有土地稅法第34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此外,若尚未設立房屋稅籍,請先行至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不過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3項但書規定,如新設籍之房屋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房屋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後,才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更新日期:107-05-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