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移轉土地持分予另一方應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民眾詢問,原名下有筆土地與配偶皆各持分1/2,並均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將1/2的土地持分過戶給配偶,需要再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筆土地在移轉前夫妻各自土地持分均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移轉後雖仍維持自住使用,惟因土地所有權人及持有面積均有變動,依規定須由新所有權人重新申請後才能全筆土地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為維護自身權益,該局籲請民眾記得在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簡靖晏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4

更新日期:107-05-2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