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大戶,公告三個月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配合立法院會議決議,財政部已指示全國稅捐機關就納稅義務人個人累計欠稅逾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逾5,000萬元,自民國100年起,將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於機關網站公告3個月,並視欠稅變動情形更新公告內容。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4條規定,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課稅資料應絕對保密規定之限制。
  
  該局呼籲欠繳巨額稅款之納稅義務人,為免屆時被公告,影響個人或公司之信譽,可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提出清償計畫,只要經核准分期繳納稅款,並如期履行繳納義務之案件,不包括在公告範圍內。惟如有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且未繳清之餘額稅款達公告標準者,仍會依規定辦理公告。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