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核准解散,解散前之欠稅仍應就前已函報之負責人為出境限制對象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前之欠稅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者,縱該營利事業經核准解散,並經選任清算人,仍應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無庸再就該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表示,就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清算人變更時,稅捐稽徵機關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或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上述所稱「營利事業負責人」,於公司組織係指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亦即公司執照上所記載之公司負責人,清算人之就任或變更非屬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因此,公司於清算期間,其欠稅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方可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之對象。納稅義務人如對限制出境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