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車籍移轉管轄,應重新申辦免稅手續,可接續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因車籍移轉管轄後,例如:原車籍於苗栗縣申請身障免稅,之後車籍移轉於臺中市,車主應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重新申辦身障免稅手續,如經查明仍符合免稅規定,自車籍變更日起至免稅核准前一日止之使用牌照稅,免予補徵,延續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定期對車籍移轉管轄之車主發函輔導,車主如接獲通知,應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5-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