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土地供寺廟使用,可否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可免徵地價稅,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土地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則不適用之。

 

  該局說明,專供寺廟使用之土地,所有權登記為財團法人或寺廟之宗教團體,其使用土地若欲申請減免,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免徵地價稅申請,即可於申請當年度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期起開始適用。另外土地所有權登記為寺廟管理人或其他私人名義,其土地雖供作寺廟使用仍無地價稅減免之適用。

  如有任何疑義,請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5-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