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五年內再行移轉或作他用途,將追繳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的土地增值稅,如在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再移轉或未作自用住宅使用,稽徵機關將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申請退稅後,稅務局在五年內每年都會清查該土地有無再移轉或出租、供營業使用及戶籍是否遷出等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一旦查獲有類此情形,將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5-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