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捐移送執行可辦理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之各項稅捐,如已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除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外,若繳納期限屆滿30日仍未繳納,該局會將欠稅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括薪資、房屋、土地、車輛、有價證券、各金融機構存款及其它債權等,以清償欠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當收到行政執行處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時,應儘速繳納。如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者,可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經核准分期繳納欠稅後,應依期限確實繳納,若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或票據未獲兌現,行政執行處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命令,逕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