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牌照之計程車,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須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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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計程車經註銷牌照後,即喪失使用牌照稅免稅資格,如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補稅並處以應納使用牌照稅稅額2倍以下罰鍰。 

稅  務局進一步說明,計程車經監理機關辦理繳、註銷或逕行註銷牌照,相對亦喪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得以免稅資格,如仍然載客營業,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追補註銷日至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並處使用牌照稅本稅2倍以下之罰鍰。該局呼籲,請計程車車主留意,有無註銷牌照等情形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5-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