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變更使用,請儘速向稅務局申報改課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按使用情形採差別稅率課徵,營業用房屋稅率3%,住家用稅率1.2%,稅率差距甚大,稅務局最常發現房屋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後,因營業人己停業或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承租營業事業未依法申請停、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屋主又未依規定向稅務局申報改課,該房屋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以致多繳冤枉的稅款。
  
  稅務局指出,因本市房屋稅徵收細則明訂房屋變更使用申請日期在當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仍按原稅率課徵,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者,當月份即按變更後稅率改課。故為維護本身權益,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時,請民眾立即向稅務局申請改課。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查看適用之稅率是否正確,如果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已變更,而仍適用較高之稅率,請即時向房屋所在地之總局或轄區分局提出申請,以節省房屋稅負擔,您如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