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於申請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時,發現已拆除的房屋,仍記載於清單中,向該局詢問後才知道,應依規定於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才可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房屋拆除後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且無拆除執照,亦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滅失登記,或無其他足以證明房屋拆除日期之資料者,則以申報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李繼娉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97
更新日期:107-05-1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