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房屋,如現值低於十萬元,且供住家使用即有免徵房屋稅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是否仍需課徵房屋稅,應視房屋現值而定,並不因房屋老舊年限已久而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常接獲民眾詢問,其個人房屋年限已逾30年以上,且常需修繕才可供居住使用,應免予繳交房屋稅,該局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房屋用房屋現值在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所以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且係供住家用,始符合免徵房屋稅要件;如部分供營業用者,仍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5-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