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主動辦理公益出租人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鼓勵民眾將房屋出租予弱勢族群,財政部於107年1月29日核釋,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經主管機關逕行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認定有效期間內,該出租房屋,逕由稽徵機關按公益出租人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與自住之住家用稅率相同),免由公益出租人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107年房屋稅繳款書已寄發,繳納期間自107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本局已依本市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提供之公益出租人清冊,主動按所適用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民眾對於房屋稅額如有疑義,請儘速向地方稅務局各分局申請房屋稅額查詢或更正。另如有公益出租人認定資格疑義,可向本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洽詢(電話04-22289111)。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5-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