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購入貨物供尾牙抽獎,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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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至於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準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劉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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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5-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