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牌照的車輛不得使用公共道路,包括「停放」於路邊停車格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只是把註銷牌照的車輛停放於路邊停車格,為何會被補稅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為使用牌照稅第28條第2項所明定。

 

  該局表示未依規定檢驗的車輛,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如果該車輛在牌照逾檢註銷後,使用公共道路(包括動態行駛與靜態停放)被查獲,依前開稅法規定,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車牌經監理機關註銷後,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檢驗並重領牌照後,該車輛始得使用公共道路,以免違規受罰;如果不堪使用之車輛,應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車體交由環保署委託之合法廢車回收廠商回收。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7-05-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