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退稅次數不限一次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會誤認為重購退稅一生只有一次,有關一生只能適用一次的規定,不受限申請土地增值稅1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案件。因此,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並無次數之限制,只要新購土地持有滿5年,就可以再出售、再重購,同時再申請重購退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善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以維護自身權益,只要實際上作為自用住宅使用,都有機會適用退稅,有效省下更多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人,倘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7-05-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